服装款式被抄袭,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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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款式被抄袭,该如何维权?

2024-07-10 0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过对三个要件进行逐层分析,法院认为,被告莱哲公司仿冒原告爱帛公司90余款服装款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服装和其他生活用品有非常明显的区别,随着我国消费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服装的要求除了保暖、舒适等功能性要求,对其设计的美感要求也越来越高,消费者在选购服装时,通常会将款式设计放在首位。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设计,服装设计是基于服装的功能性的。用于生活场景的服装在设计上很难突破这个限制,因此,服装在款式上的设计具有一定局限性。

权利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对于服装款式的设计,大部分权利人咨询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能否以著作权为基础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因为一个设计作品的诞生是从设计底稿开始的,权利人认为其对设计底稿享有著作权,而抄袭其服装款式的侵权者就是对其设计底稿的侵犯。

同一份设计底稿,经过不同的服装加工厂以不同的面料进行制作,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服装效果。如果仅主张服装设计底稿的著作权,权利人可能较难获得支持。另外,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先对所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审理,部分服装款式设计由于并未突破功能性,并不具备美术作品应有的独创性和美感,而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无法获得保护。

如果是服装上设计的图案被抄袭,且相关图案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并非简单的线条勾勒等,权利人可以就服装上的图案主张著作权,并追究抄袭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其次,从外观设计保护的角度来看,尽管权利人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服装行业极短的周期性容不得权利人在专利申请程序上花费太多时间。而且,外观设计是未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而授权的,即便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能存在容易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从而无法维权的风险。

最后,在通过上述专门法的保护均可能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适用较多的法条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诚信原则,是原则性条款。服装款式的设计作为服装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因素之一,权利人投入大量精力对服装款式进行了设计,而侵权者在不投入任何设计成本的基础上攫取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通过低价抢占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是“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该法条其实属于一项兜底条款,在前三项列举情形均无法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第四项对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形予以规制。目前市场上出现较多的“与某品牌同款”服装,就可以尝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进行维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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